资 助 学 校 及 按 位 津 贴 学 校 校 董 会注
每间不设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学校及按位津贴学校均须由其校董会管理。
校 董 会 的 责 任
学校的校董会须负责确保
- 该校的妥善管理
- 以适当方式促进学生的教育
- 遵照《教育条例》营办
资 助 学 校 及 按 位 津 贴 学 校 校 董 会 校 董 的 资 料
根据《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本局于1999年年底在征得资助学校及按位津贴学校有关校董会校董的书面同意,提供相关的个人资料后,已根据搜集所得资料,编成一份「同意公开个人资料的校董名单」,存入本网页。与此同时,本局亦要求如日后有任何变动,各校董应立即通知本局,以便作出修订。 名单内的校董分为两类:
- 同意提供姓名、校董会内的身分、注册为该校校董的日期、职业、代表组别(如有的话)和联络号码者;及
- 只同意提供姓名和校董会内的身分者。
请注意,本局提供有关注册校董个人资料的目的,旨在提高校董会的透明度。因此,因此,请勿将有关资料用于与前述目的不相符的用途。
注: 资助学校及指明学校〔包括按位津贴学校〕如根据《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成立法团校董会,该等学校须由其法团校董会管理。相关详情,可登入
http://applications.edb.gov.hk/imc/imc.aspx?langno=3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