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校董会"(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就学校而言,指根据《教育条例》第40BN或40BX条就该校设立的法团校董会。
凡已就某学校设立法团校董会,则该校须由该法团校董会管理。
法团校董会的职能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E条,学校的法团校董会须负责-
		    
                    
                        | (a) | 按照办学团体所订定的抱负及办学使命而制订学校的教育政策; | 
                    
                        | (b) | 计划和管理可供学校运用的财政及人力资源; | 
                    
                        | (c) | 为学校的表现而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常任秘书长)及办学团体负责; | 
                    
                        | (d) | 确保学校实践其办学使命; | 
                    
                        | (e) | 确保以恰当方式促进学校的学生教育;及 | 
                    
                        | (f) | 学校的规划及自我完善。 | 
		
常任秘书长备存法团校董会登记册
根据《教育条例》第8(1)(da)条,常任秘书长须备存一份法团校董会登记册,其中─ 
			
                    
                        | (i) | 记载每个法团校董会的名称;及 | 
                    
                        | (ii) | 就每个法团校董会记载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他所属的校董类别。 | 
                    
                        | 第8(3)条亦指明上述记项须按常任秘书长认为合适的方式供公众人士查阅,以- | 
                    
                        | (a) | 令公众人士能够确定他是否正与一名校董往来;及 | 
                    
                        | (b) | 确保法团校董会的透明度及问责性。 | 
                
            
			
本局现已将法团校董会登记册存入本网页内,方便市民查阅。请注意,本局提供校董个人资料的目的,旨在令公众人士能够确定他是否正与一名校董往来及确保法团校董会的透明度及问责性。因此,
请勿将有关资料用于与前述目的不相符的用途。
                
                        
                        
                           
		                
在进行搜寻前请确认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