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 返回
目录 > 有关教育局 >
表格及通告
-
表格
-
通告
< 返回
目录 > 课程发展及支援 >
主要教育层面
-
幼稚园教育
-
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返回
目录 > 课程发展及支援 >
评估
-
基本能力评估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生涯规划教育及升学就业辅导
-
生涯规划教育
-
商校合作计划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安全事宜
-
学生安全
-
校巴服务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非华语学童
-
非华语学童教育服务
-
最新资讯
-
概览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计划及设施
-
计划
-
设施
< 返回
目录 > 教师相关 >
资格、培训与发展
-
资格
-
培训
-
发展
< 返回
目录 > 学校行政及管理 >
政策文件及报告
-
审计署署长第三十九号报告书小学教育
< 返回
目录 > 公共及行政相关 >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工程招标公告
主要內容

学校搜寻

< 返回
学费简介

为了家长及学生的利益,本局现将根据《教育规例》(香港法例第279章附属条例)批准各校收取学费的详情,载于本局网页内,以供市民查阅。此等资料不能用于与上述目的不相符的用途。报读任何课程前,家长及学生应查证经教育局批准,并张贴于学校当眼处的<收费证明书>上的学费及每期收费。家长及学生均不应一次缴付全年学费。如有疑问,可向各区学校发展主任查询。

除事先获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的书面许可外,校监、校董或教师不得收取印在<收费证明书>指定费用总额以外的其他费用或学费。如校方已获批准收取学费以外的费用,则必须将相关批准文件与<收费证明书>一同展示于校舍的最当眼处。

除非获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另行以书面批准,学校须按月平均收取学费,并须在该教育课程进行期间的每月首个上学日或之后收取学费。

校方可要求学生在不早于教育课程开始的一个月前缴交第一期的月费,以注册就读该教育课程。

凡学生或代学生每次所缴交的款项,学校校监、校董或教师须发给正式收据。

各校未经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的书面批准,不得更改规定费用总额。

有关收取学费的规定,请参阅《教育规例》第60至63条、65条、67条及101条。

本网页的学费详情不包括:

  • 获豁免注册及无须注册的机构所举办的课程及其收费资料(当中包括只提供技术或兴趣课程或由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在职培训);及
  • 根据《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获豁免于《教育规例》第61条、第62(1)条、第65条、第66条及第67条中有关费用及收费管限的学校。有关《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2004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的详情,请按此处;及立法会决议(2004年第113号法律公告)详情,请按此处;及立法会决议(2004年第113号法律公告)详情,请按此处

此外,有些机构提供的课程,如会颁授非本地高等及专业资格,则受《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香港法例第493章)规管。市民如欲查询有关资料,可联络本局属下的非本地课程注册处(电话:2520 0559 / 2520 0255)。

查阅根据《教育规例》批准的学费资料,请按此处家长及学生如欲知悉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的最新收费资料,须直接向有关学校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