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校董會"(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就學校而言,指根據《教育條例》第40BN或40BX條就該校設立的法團校董會。
凡已就某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則該校須由該法團校董會管理。
法團校董會的職能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E條,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負責-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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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而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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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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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和管理可供學校運用的財政及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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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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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學校的表現而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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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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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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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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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以恰當方式促進學校的學生教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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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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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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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秘書長備存法團校董會登記冊
根據《教育條例》第8(1)(da)條,常任秘書長須備存一份法團校董會登記冊,其中─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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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每個法團校董會的名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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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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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每個法團校董會記載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他所屬的校董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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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亦指明上述記項須按常任秘書長認為合適的方式供公眾人士查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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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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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公眾人士能夠確定他是否正與一名校董往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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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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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法團校董會的透明度及問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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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現已將法團校董會登記冊存入本網頁內,方便市民查閱。請注意,本局提供校董個人資料的目的,旨在令公眾人士能夠確定他是否正與一名校董往來及確保法團校董會的透明度及問責性。因此,
請勿將有關資料用於與前述目的不相符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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