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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簡介

為了家長及學生的利益,本局現將根據《教育規例》(香港法例第279章附屬條例)批准各校收取學費的詳情,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市民查閱。此等資料不能用於與上述目的不相符的用途。報讀任何課程前,家長及學生應查証經教育局批准,並張貼於學校當眼處的<收費證明書>上的學費及每期收費。家長及學生均不應一次繳付全年學費。如有疑問,可向各區學校發展主任查詢。

除事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書面許可外,校監、校董或教師不得收取印在<收費證明書>指定費用總額以外的其他費用或學費。如校方已獲批准收取學費以外的費用,則必須將相關批准文件與<收費證明書>一同展示於校舍的最當眼處。

除非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另行以書面批准,學校須按月平均收取學費,並須在該教育課程進行期間的每月首個上學日或之後收取學費。

校方可要求學生在不早於教育課程開始的一個月前繳交第一期的月費,以註冊就讀該教育課程。

凡學生或代學生每次所繳交的款項,學校校監、校董或教師須發給正式收據。

各校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書面批准,不得更改規定費用總額。

有關收取學費的規定,請參閱《教育規例》第60至63條、65條、67條及101條。

本網頁的學費詳情不包括:

  • 獲豁免註冊及無須註冊的機構所舉辦的課程及其收費資料(當中包括只提供技術或興趣課程或由僱主為僱員提供的在職培訓);及
  • 根據《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令》獲豁免於《教育規例》第61條、第62(1)條、第65條、第66條及第67條中有關費用及收費管限的學校。有關《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令》(2004年第76號法律公告) 的詳情,請按此處;及立法會決議(2004年第113號法律公告)詳情,請按此處

此外,有些機構提供的課程,如會頒授非本地高等及專業資格,則受《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香港法例第493章)規管。市民如欲查詢有關資料,可聯絡本局屬下的非本地課程註冊處(電話:2520 0559 / 2520 0255)。

查閱根據《教育規例》批准的學費資料,請按此處家長及學生如欲知悉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的最新收費資料,須直接向有關學校查詢。